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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你选对了吗?

作者:C周刊 发布日期:2015-01-27 来源:C周刊

由于国际货运涉及的时间长、路途广、运输方式多样,在货物运输的途中要经过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使得外贸企业在国际货运过程中也往往会面临巨大的风险。例如政策风险、战争风险、汇率风险等一系列的系统风险,同时在微观方面也存在着运费回收、提单风险、结算风险、欺诈等非系统风险。针对这些国际货运中存在的风险,外贸企业又该采取什么措施来有效规避呢?

货代,你选对了吗?

在一次交易中,亚辉公司委托自己的货代将一个40HQ机电产品海运出口到多米尼亚共和国。货已到达,但多次催结尾款无果。为避免更大损失,亚辉决定就地处理,但当其向船公司出示正本船东单时,却发现货已被船公司无单放走。

这则案例的重点就是船公司无单放走货物,那么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其实这就提醒大家,在很多国家是允许记名无单放货的,例如美国。所以在出货前,就应该和货代好好沟通了解当地行情,同时在用指示提单TO ORDER OF/TO ORDER字样前要背书。

韩峤表示,从这个案例可看出,货代对出口企业的重要性。货代公司在货物运输方面起到了一个承上启下,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与好的货代公司合作,会给企业减少很多麻烦,反之不好的货代公司则可能带来很多麻烦。那么外贸企业又该如何找个好货代,以保证整个货物运输环节的顺利进行呢?

她建议,在选择之前,可查看货代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通过自己信息收集或者熟人、朋友中了解这家公司的规模、网点、口碑、专业性和背景,以及在实际过程中的可控程度,通过这些基本的资料考虑这家货代到底适不适合和自己合作。

电放提单只填电话号码就可提货?

大家都知道电放单是承运人或其装港代理在收到货物后已签发或者应签发而尚未签发的提单。很多人在做电放单的时候往往会因一时疏忽而造成货物被人冒领的事情发生。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就是在向其一中东客人出口货物后,按客人要求做了电放,但是等客人安排去提货时却发现货已被人冒领。

“这里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在电放之前需要签署一份文件就是电放保函,电放保函上面有个一切风险由发货人即签署保函的人承担,如果货被冒领的话,船公司是不负相应责任的。其实电放保函也就是装运人对船公司由电放引起的一切责任免责声明。而客户不一定非要凭那个盖了章的提单提货,有的地方甚至只需要客户填一个电话号码就可以提货,这样一来就加大了电放保函的风险,所以大家在做电放时要特别关注一下。”韩峤说。

不允许转运遭拒付

有这样一则案例。某出口商收到进口商的信用证,规定“装运从上海到比雷埃夫斯,不允许转运。”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时遭拒付,理由为信用证禁止转运,单据却表示将转运,与信用证不符,所以双方发生争议。

“出现这种情况,出口商一般是无法收回货款的。所以,提醒大家以后要多注意一下自己的提单,在提单品名类的下面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个“船将要转运或可能转运”的指示。这种情况下,尤其是UCP600里面规定,即使信用证不准转运,银行仍可以接受表明可能转运或将要转运的运输单据,因为可能转运或将要转运并不表示一定要运。同时,在提单的装运港、起运港这一栏会有一个描述地点,这些只要不圈上地点,就表明不一定转运。如果这里圈上地点,就表示是一定转运的。所以一定要特别注意,仔细研究下提单,再发给客户。”她说。

分批须所有单据一次性交齐

中土进出口公司在分批的问题上就栽了个跟头。非洲一进口商与中土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进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贸易条件为即期信用证。随后中土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但规定不得分批。中土就按照来证规定的装运期在口岸,通过同一条班轮按质按量完成了交货任务。但货到目的港后,因为当地大米价格下跌,对方便借口说交货地点不同,装运期不同,并且对货物进行了分批装运,因此要求开证行拒付。

事实上,中土公司在装运过程中先后在大连、青岛、上海和厦门分别装了两千吨,最后到深圳又装两千吨,这样一路装下去,其实并不算分批装运,而且装运期也应该是按最后一次装运时间为准,最后一次装运时间只要不晚于它最晚装运期就可以了。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要知道,所有的装运期都得晚于卸货人的要求,所有的单据也必须一次性齐交,这样就不算分批。还要注意,如果要提前装货,分三批运输的话,肯定会有一个尾箱,这个尾箱应该放在最后一批。这也是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韩峤说。

装运通知要及时发给客户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在人们的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更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在装运货物后,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发货人应立即(一般在装船后3天内)发送装运通知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从而方便买方办理保险和安排接货等事宜。如卖方未及时发送上述装船通知给买方,而使其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或接货,卖方就应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或损失。

景宏公司就吃过这样的亏。有一次,景宏贸易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五金工具给加拿大TAG公司,出运日正值周六,景宏的外贸业务员却在周一将装运通知发给TAG,不幸的是,轮船于周日夜间沉没。TAG要求景宏负全部责任。

所以,这里就牵扯到一个装运通知何时发给客户的问题。如果景宏的外贸业务员能及早把装运通知发给TAG,至少在船沉之前TAG可收到通知单的话,这个责任就不由景宏负责。我们都知道装运通知要及时发给客户,如此即便打官司也很好确定到底怎么认定你的责任。所以,切记要及时发给客户装运通知。

“此外,我们发送通知的内容一般含有船公司的提单号、货名、金额、包装等一些必要的条款,但在发送这些条款时,通常货款并不是全部都收过来,可能只收到一些订金。所以我们可利用这样的表格提醒客户,注明他最关心的航运时间。我们通常在开船3天后能收到提单,尤其是船东单,那么在此之前发给客户的装运通知,可再加上付款条件以及付款合同来提醒客户付款时间,这样会取到一举两得的效果。同时,在国际货运保险部分,大家还要在如何购买保险、承保条件以及投保时间等问题上多研究。虽然这些都是小事,但防患于未然总是必要的。”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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