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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规则及监管办法逐步完善

作者:中国水运报 发布日期:2015-09-10 来源:中国水运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于今年年底前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其中,《通知》提出要研究修订港口收费规则,制定港口收费监管办法,统一内、外贸港口收费计费规定,规范港口码头货物装卸、船舶进出港等收费行为;研究将货物港务费并入港口建设费;对已经放开但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重点领域收费,建立成本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成本和收费动态变化,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通知》提出,围绕进出口环节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打破垄断、促进竞争,规范行为、完善监管”原则,大力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大力清理和规范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红顶中介”,促进公平竞争、平等交易;大力推进服务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更大程度让市场调节;大力加强收费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完善收费监管规则,实现收费项目清单化,为外贸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通知》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将围绕三个重点展开:一是清理在沿海、沿江、沿边的港口、码头、口岸向外贸船舶、货物、运输车辆的违规收费。二是取消进出口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管理)前置服务收费,治理口岸检验和查验过程中及各类进出口管理电子平台,凭借行政权力、行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为。三是规范港口、码头企业及船公司向外贸企业收费的行为,严禁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坚决纠正违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通知》还要求,要降低中央管理的进出口环节部分收费标准,原则上标准只降不升;建立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对船公司等重点企业市场份额、服务收费行为开展调查,依法查处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乱收费行为;深化进出口服务市场化改革,禁止进出口环节强制服务、指定服务并收费的行为,推进竞争性服务准入和收费市场化。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收费继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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