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12-15
从2015年12月9日起,联邦海事委员会将取消有关在美国从事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业务的海上运输中间人设立分支机构必须购买额外保证金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他们不必再购买每一分支机构一万元的保证金。但是,有经营执照的海上运输中间人仍然必须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报告有关在美国设立或关闭分支机构,或者改变机构地址。这修改规定也是2016年12月开始实行的三年更新一次海上运输中间人经营执照规则的其中条款之一。
在原先计划的海上运输中间人经营执照的规定中,联邦海事委员会提出增加无船承运人和货代的保证金,但是这个提议后来撤销了。货代必须提供的保证金仍然是五万美元;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仍然是七万五千美元;美国海外的无船承运人保证金是十五万美元。然而,第13-05号通告并没有修改保证金表格的文字规定,包括保证金表格FMC-48。提供保证金的公司可以采用补充条款来修改保证金表格事项,并有12个月的时间来调整采用新表格。
第13-05号通告的另外一个重要修改之处是,规定了海上运输中间人经营执照的有效期和更新经营执照人的程序。这将从2016年12月开始一个三年期限,并在网站开设平台。联邦海事委员会还未公布更新营业执照的表格,但可以肯定,所有在经营执照申请表上的主要详情也会在更新表格上出现,这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地址,联系人,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和公司管理人员的名字,附属公司的详情。要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报告更新事项的持证人人会发现更新程序比较容易。完成程序后会得到更新的营业执照,该执照规定了下一次必须更新的日期。海上运输中间人的经营执照不会轻易失效的。
美国海外的无船承运人不受新的更新规则制约。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早就要求每三年更新登记一次。自2013年10月17日,联邦海事委员会就通过了规则11-22,编制在联邦海事委员会规则第515.19海外无证无船承运人登记规则和联邦海事委员会登记表FMC-65中。
根据13-05通告正式通过的海上运输中间人登记规则将更新现在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规则第46章第515节。更新的登记规则也规定了申请经营执照被拒或撤销或终止经营执照的 上诉快速聆听程序。更新后的规则也修改了海运货代服务和无船承运人服务的定义,并扩展了无船承运人服务的定义,包括有关美国进口的更多细节。
DPI公司,为客户提供准备资料和向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登记海上运输中间人经营执照申请的服务。也为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新经营执照的服务,并为客户如何遵守联邦海事委员会规则提供专业指导和最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