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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放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作者:财新网 发布日期:2012-06-29 来源:财新网

3月30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官网显示,从即日起,上海实施新版《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缩短申请人员户口年限,并对多个原则问题进行了细化。

新规对申请人员的户口年限等有所放宽。2010年的政策规定,“申请对象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需连续满两年。”新规则从即日起只需一年。

另外新版细则还明确了部分户口年限的计算方式,如外省市在沪学习并因毕业后就业等原因,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自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正式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之日起计算;原为本市农业户口居民,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登记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后,其在本市以及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可以与农业户口年限累计计算等。

申请细则明确,申请对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户口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先确定一个家庭提出申请,待该家庭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其他家庭方可提出申请。

新规对选房后违约、逾期还款等行为处罚则更为严厉。对于未按照规定选定住房的;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的;因自身原因,签订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由此前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延长至两年内。

对于逾期还款的处理,原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所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原住房保障机构不承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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