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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个税综合征收条件不完全具备

作者:财新网 发布日期:2012-06-29 来源:财新网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4月25日)在解答网友提问时表示,目前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积极推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创造条件。

3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在中国政府网参加在线访谈活动,回答了各界的疑问及咨询。活动结束后,肖捷提出,将没来得及回答的网友提问,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予以回复。

财新网现将部分问答整理于此。

个税综合征收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问:媒体上不断出现“利息税、馒头税、月饼税”等等新名词,虽从专业的角度看理解有偏差,但也说明现行的个所税征收存在大量问题,不知总局在个所税征管改革上今年步子可以迈的有多大?今年可以综合征收吗?

答:媒体上出现的“利息税、馒头税、月饼税、加名税……加班税”等不同名目的税收名词,细分一下,上述问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或者一些与税收无关的概念。上述现象有的属于社会、媒体对税收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属于故意炒作。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改变现有分类分项征税办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需要相应的征管环境和税收征管手段做支持,例如,建立纳税人单一账户制度,所有的收支项目均通过该账户,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个人纳税情况与其贷款、就业、求学、经商、领取养老金等直接关联,税收信息化建设较为发达,全社会纳税意识和协税护税积极性较高,税收违法成本较高等。

目前,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积极推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创造条件。

奖金免征个税须符合两项条件

问:相关资料显示,全国多数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个税奖励或奖金免征个税情况,作为税务主管部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一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奖金,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二是免税奖金的范围必须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之内。除此之外的各类奖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费用减除标准已考虑家庭支出因素

问:在香港等地,有许多针对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比如供养长辈、太太全职在家都会有一定的税收减免,我们的税收政策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设计?

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上述因素是有相应考虑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当然,这个平均数额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今后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劳务报酬所得较低者存在税负偏重问题

问:我们是一群薪资来源于劳务报酬的人员,国家去年就调整了个人所得税,但我们的个人所得所得税起征点仍保持在十几年前的800元,税率高达20%,我们月收入2100元就被征收100多元的个税,国家在调整个税的时候是否不知道有这一群人?我们的个税起征点为什么不能调高?

答:2011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方式没有同步调整。主要基于以下情况:一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二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生计费用扣除”是不同的。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该问题,但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营改增扩围目前没有具体时间安排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间表有什么具体描述?在北京地区增值税的试点,什么时候拟适用于全行业?

答:今年1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实施。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下一步,试点地区的增加、试点行业的拓展以及全国性行业试点的推进,将在总结经验和完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推广到全国范围,但目前还无法提供具体的时间安排。

问:营业税百分之五点五已经够高了,如(改增值税)提高到百分之拾几,那企业真没法活下去了。

答:营业税属于间接税,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不能得到抵扣。而增值税是依据纳税人当期的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征收。具体计算方法,首先按照纳税人当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减去当月购进货物或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没有余额则不征税。因此,不能以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的简单比较来推断税负高低。

对大学生就业免税不符公平原则

问:国家税务总局能否出台一项优惠政策,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不需缴纳个税等优惠呢?

答:现行税收政策对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这位网友提出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在一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该项建议不具有可行性。一般来说,大学生刚毕业一般收入水平不高,很多难以达到“起征点”,即使达到了,个人所得税占收入的比例也很低,因此,免税能起到的扶持作用很有限。同时,如果对大学生就业免税,那么对收入水平同样不高的其他群体就显得不公,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公平原则。

问:大学生自谋职业税收政策如何优惠?

答:在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例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招录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镇失业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加工型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为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还有一些具体条件,详细规定请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除此之外,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产业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学生创办这几类企业,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内容均可在税务总局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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