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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

作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2-06-29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12〕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现2020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目标,部决定开展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即“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主尺度系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主尺度系列》的目的与意义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编制并实施《主尺度系列》,是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编制《主尺度系列》的原则性要求

(一)必要性原则。

对已建或在建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内河限制性航道,制订通航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对新建船舶强制实施,以提高船舶与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适应性,提高通航效率。对于非过船闸(升船机)船舶不采取强制实施主尺度系列的方式推进船型标准化。

(二)适应性原则。

要根据航道现状以及可预见的航道规划建设情况,在实事求是分析航道、船闸等通航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情况以及运输需求变化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现有船型的技术特点,研究提出(修订)相关航道的《主尺度系列》。该《主尺度系列》既要与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相适应,与航道、船闸的标准相适应,又要有利于优化船型设计,推动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船舶的经济性。

(三)统一性原则。

采取分航道研究制订《主尺度系列》的同时,要注重标准的统一性,尽可能归并、减少船型尺度。同一水系支流航道的《主尺度系列》,特别是干支直达船型的《主尺度系列》,应与干线的《主尺度系列》标准相匹配,航道基本条件相同的支流,《主尺度系列》应统一。部水系派出机构要在编制过程中加强统筹协调,保障统一性原则的落实。

(四)编制《主尺度系列》的格式要求。

应参照部已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和《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格式,编制各航道的《主尺度系列》。《主尺度系列》中,对于船宽标准应采取固定值(可视情况允许不超过2%下浮);船舶总长应给出一定的幅度区间;设计吃水等为推荐值,不作强制性要求。

三、编制《主尺度系列》的有关安排与分工

(一) 编制工作总体安排。

编制工作由部水运局总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珠江水系《主尺度系列》编制的总协调工作,包括长江、西江干线航道《主尺度系列》的修订和本水系内涉及的“十八线”航道《主尺度系列》编制的协调和评审工作。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内有关航道的《主尺度系列》修订和编制工作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一并负责。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工作分工,尽快开展编制工作。编制工作涉及两省(区、市)以上的,负责牵头的单位要主动联系参与单位,并在编制工作中充分听取参与单位意见,参与编制的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业研究设计单位,分头成立课题组,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编制工作。

(二)工作分工

1.修订“两横一纵两网”《主尺度系列》。

长江干线: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长江沿线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

西江干线:部已公布最新《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京杭运河: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安徽省和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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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十八线”《主尺度系列》。

长江水系:

岷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嘉陵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参加。

乌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牵头,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参加。

湘江、沅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汉江: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参加。

江汉运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赣江、信江: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合裕线: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珠江水系:

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

淮河,沙颍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河南、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参加。

黑龙江和松辽水系:

黑龙江—松花江: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其他水系:

闽江: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长江水系、京杭运河和淮河水系请长江航务管理局总负责,珠江水系请珠江航务管理局总负责。

(三)工作进度安排。

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2年2月20日前将有关编制工作计划和由本省(区、市)负责编制的“十八线”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航道等级、尺度、航区划分、通航设施的主要参数等)报部水系派出机构。部水系派出机构应在2012年2月底前,将对各有关省(区、市)编制工作计划的修改意见和认为航道基本条件类似,编制过程中应加强协调统一船型尺度的航道情况反馈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4月底前向部水系派出机构提交本单位承担的“十八线”《主尺度系列》初稿和研究报告。部水系派出机构在各省(区、市)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协调统一本水系的船型尺度标准,并组织进行评审,于2012年6月10日前将本水系涉及的《主尺度系列》(包括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直接负责修订的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主尺度系列》)最终报批稿报部。由黑龙江、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分别负责编制的黑龙江-松花江、闽江《主尺度系列》也请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10日前完成评审将报批稿报部。

(四)关于编制经费安排。

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主尺度系列》所需研究经费,由各地自行安排解决。部水系派出机构所需研究经费,按部有关科研经费渠道申请解决。

四、编制《主尺度系列》是推进我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一项战略性基础工作,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创新工作方法,集中全行业智慧,按时组织、完成好本水系、本地区《主尺度系列》的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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