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物流政策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06-2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税(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有关精神,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Ad b01
声明:
1、任何注明“来源:百分百物流网”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其版权均属百分百物流网所有,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传播。已授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百分百物流网”,否则,百分百物流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任何非注明“来源:百分百物流网”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网站等的资料,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百分百物流网转载该资料,并不代表百分百物流网同意其观点,百分百物流网不对其真实性负责。该资料仅供读者参考,请自行甄别,判断真伪。
3、因为作者的信息不明等原因,百分百物流网使用部分文章、图片等资料的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相关权利人可联系我们。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