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物流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06-29 来源: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技字〔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实施。

第四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库专家按照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道路运输、港口工程、内河枢纽与航道工程、水上运输与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化、规划与管理及其他专业领域分类管理。

第六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长期从事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三)在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用单位推荐和直接入库两种方式。

第八条  单位推荐入库程序:

(一)推荐单位确定推荐专家人选;

(二)专家填写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结果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

(四)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入库专家的遴选和审定;

(五)通过审定的专家入库。

  下一页 /r/n

第九条  直接入库程序:

(一)院士、国家级勘察或设计大师、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成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等可直接入库。

(二)接受直接入库邀请的专家填写申报材料报送管理中心;

(三)经管理中心形式审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直接入库。

第十条  入库专家主要权利:

(一)在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发表个人意见;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主要义务:

(一)接受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技术咨询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

(四)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报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环节中所需专家,应根据项目性质、咨询内容、技术领域、专家构成、回避原则等,由专家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专家技术咨询活动记录和评价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家受邀和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情况;

(二)专家参加技术咨询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三)专家在技术咨询活动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守纪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技术咨询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或中途退出技术咨询活动;

(三)技术咨询活动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具有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四)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

(五)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文档;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每3年对入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页
Ad b01
声明:
1、任何注明“来源:百分百物流网”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其版权均属百分百物流网所有,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传播。已授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百分百物流网”,否则,百分百物流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任何非注明“来源:百分百物流网”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网站等的资料,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百分百物流网转载该资料,并不代表百分百物流网同意其观点,百分百物流网不对其真实性负责。该资料仅供读者参考,请自行甄别,判断真伪。
3、因为作者的信息不明等原因,百分百物流网使用部分文章、图片等资料的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相关权利人可联系我们。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