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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发布日期:2012-06-29

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无论进口货物还是出口货物,通常都需要办理保险,并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保险条款。其内容包括:    (一)规定投保

在买卖合同中,究竟由哪一方投保,一般决定于买卖双方所选用的贸易术语。例如,如果采用CIF术语成交,保险则由卖方办理;如果采用FOB或CFR术语成交,保险则由买方办理。    (二)投保险别的选择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险别为依据的。对保险险别的选择,一般应考虑多种因素,如货物的性质和特点、货物的包装、运输路线及船舶停靠港口、运输季节等。至于投保什么险别,则由买卖双方在保险条款中事先约定。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也是核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一般应由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它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在CIF或CIP出口合同中,如买方要求以较高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投保时,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条件下,我方也可接受。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是按下列方法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其中保险费率是按照不同货物、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投保险别,由保险公司根据货物损失和赔付率,并在此基础上参照国际保险费水平,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    现举例说明: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售一批服装,根据交易双方约定,成交金额为25 000美元,保险费率为0.4 %,按CIF价加成10%投保平安险,试计算保险额和保险费各为多少?    该案例主要考查了保险金额的确定问题,计算过程如下:    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25 000美元×(1+10%)  =27 500美

保险费=27 500美元×0.4%=ll0美元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做法    (一)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投保险别等,然后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二)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按FOB、FCA、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各个贸易公司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空运、邮运、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须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作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三、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也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常用保险单证有:    (一)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正式凭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或对保险人上诉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可转让,通常是被保险人向银行进行押汇的单证之一。在CIF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    根据规定,保险单必须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1)保险人和被保险人;(2)保险标的的名称、地址;(3)保险金额;(4)保险期限;(5)保险费数额和缴费期限;(6)保险人名称及签章;(7)保险单签订日期;(8)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条款。此外,还附有关保险人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如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单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增补或删减时,可在保险单上加贴条款或加注字句。    (二)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证明货物已经投保和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其中如证上未列明的内容以保险单内容为准,但如有抵触,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在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保险凭证替代保险单。    (三)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又称承保证明,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它是最简单的保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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