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物流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

发布日期:2011-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Ad b01
声明:
1、任何注明“来源:百分百物流网”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其版权均属百分百物流网所有,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传播。已授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百分百物流网”,否则,百分百物流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任何非注明“来源:百分百物流网”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网站等的资料,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百分百物流网转载该资料,并不代表百分百物流网同意其观点,百分百物流网不对其真实性负责。该资料仅供读者参考,请自行甄别,判断真伪。
3、因为作者的信息不明等原因,百分百物流网使用部分文章、图片等资料的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相关权利人可联系我们。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