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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指南

发布日期:2012-06-29

一、业务流程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申请书》、报关单手填联以及其他报关单证;

(二)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三)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暂时进/出口批准书》正式申报;

(四)对按有关规定应提供税款担保的,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办理凭保放行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五)暂时进出口期满需继续延期的,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书》、原申报报关单;

(六)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直属海关做出准予延期的决定,或按权限划分转报海关总署做出决定;

(七)经批准同意延期的,现场海关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延期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不批准延期的,申请人办理货物退运手续或向海关申报纳税进口。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暂时进出口申请:

1、《暂时进/出口申请书》;

2、有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对申请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属无线电器材或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等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4、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

1、《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书》;

2、原申报进出口的报关单;

3、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一)暂时进出口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二)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报直属海关审批的,直属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报海关总署审批的,海关总署接到直属海关转报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申请书》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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