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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转关运输业务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2-09-12

进口货物转关运输业务办理程序

进口转关

一、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进口转关申报单》,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二、指运地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报关单》提前报关,提前对报关单进行电子审单、风险布控。

三、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调阅审核进口转关数据,核销进境舱单;

2. 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

3. 施加关锁,录入关锁号;

4. 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批注转关申报单号及有关内容,并签章;

5. 在提货(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6. 在《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上批注、签章后与《进口转关申报单》复印件留存归档。

四、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签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 在计算机中核销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

3. 验核关锁;

4. 受理纸质单证的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等通关全过程。

五、对在同一转关申报单下,由多个集装箱或多辆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所施封的全部关锁号应在该转关申报单上列明,关锁号可以不与集装箱号或运输工具号一一对应。

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办理直转手续时,持一式三份《进口转关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七、直转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一份《进口转关申报单》留存归档,二份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八、直转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收取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九、中转的进口转关货物,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十 

、海运进境的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将二份《进口转关申报单》、一份按指运地单列的舱单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

2.在《进口中转通知书》加盖放行章,交运输工具代理人凭以向港务部门办理中转提货手续;

3.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十一、空运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 接收中转货物的电子舱单;

2. 审核联程货运单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

3. 核准转关后,输入申请人、总运单号、件数、重量等数据;

4. 在联程货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批注转关编号,交申请人凭以办理换装运输工具的手续;

5. 核销进境舱单,向指运地海关传送转关电子数据。

空运与汽车联运的,还应审核联程货物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制作关封(内附联程货清单一式二联),并对运输工具施加海关关锁,办理转关。

十二、中转货物运抵指运地后,指运地海关按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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