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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5-17
下列情况下,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所产生滞报的;
4、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5、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