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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口货物保险办理的相应事项

作者:新一站保险网 发布日期:2013-06-25

海运进口货物保险办理的相应事项缩略图

不论中央或地方,凡不带保险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应按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办理相应货物进口保险。

我国进口货物一般多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由国内各进出口公司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为了简化保险手续,各进出口公司同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

根据海运进口货物预允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在得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航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项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就应对此负自动承保的责任,如果投保人未按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则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规定,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一般按CIF价计算。因此,按FOB和CFR条件进口时,为了计算简便起见,预先议定了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以便计算保险金额。

计算公式是:

FOB进口合同的保险金额=FOB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CFR进口合同的保险金额=CFR值×(1+平均保险费率)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的索赔当海运进出口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备好必要的索赔证据,并在索赔时效内(一般为两年)提出索赔。

新一站保险网货运险提醒:货运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因此如货物遭受全损,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如货物遭受部分损失,则应正确计算和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对某些易于破碎和易于出现短量的货物,有的规定不论损失程度,一律给予赔偿,也有的则规定一定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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