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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 中物联再提政策建议

发布日期:2014-02-10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日前发布《我国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近年来,我国物流企业税收支出增长不仅快于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速度,且税收负担高于全国宏观税负水平。《报告》表示,上述结论是该联合会通过对涉及运输、仓储、货代、快递等5大物流业务板块的927家物流企业2008年至2012年5年税收支出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得出的。

《报告》认为,2012年施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进一步加重了物流企业负担,影响我国物流业发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完善物流业税收制度,统一物流业各环节增值税税率。这是中物联继去年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对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建议获采纳后,再次就“营改增”政策提出政策建议。  

物流业税负偏重

据了解,我国物流企业的税收支出主要在三个环节:一是提供服务环节,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莹税;二是收益实现环节,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服务设施的持有和使用环节,涉及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近年来,物流企业税收支出增长较快。”《报告》显示,样本物流企业2008年至2012年税收支出平均增长9.81%,而同期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分别增长4.56%和3.29%。对比计算,税收支出增幅比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分别高出5.25和6.52个百分点,大大快于同期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增长速度。

从税收支出结构来看,物流企业最大的税收支出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其次是营业税,约占总税收支出的80.75%。从5年间的变动趋势来看,受部分地区“营改增”试点影响,2012年营业税支出占比有4.07个百分点的下降,但增值税支出占比有所上升。

此外,样本数据进一步显示,2008年至2012年样本企业5年间的平均税收负担水平为20.19%,高于全国同期宏观税负水平(18.26%)1.93个百分点,且税收负担水平呈逐年递增趋势。如果考虑到物流企业不作为纳税人但实际负担的隐性税收支出,5年间样本企业实际税负平均水平为26.79%,比宏观税收负担均值高出8.53个百分点。

“特别是2012年以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逐步在全国推开,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加重。尤其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设置,从营业税体制下的3%上升到增值税体制下的11%,再加上抵扣不足,导致物流业尤其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税负增加较多。”《报告》表示。

五项政策建议

《报告》认为,物流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处于产业链条的下游,很难通过提高服务价格来弥补税率升高带来的负担,为此,提出以下5条建议:  

一是统一物流业各环节增值税税率。建议将“货物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统一执行6%的税率;设立“综合物流服务”税目,对运输、仓储、货代、配送等物流业务各环节实行统一税率、统一发票。  

二是允许物流企业集团统一纳税。建议允许集团型物流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允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集团总机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合并纳税。  

三是进一步落实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建议进一步明确物流企业认定范围。凡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仓储设施用地均可享受该项政策。明确将专业建造并出租仓储设施的企业和提供仓储服务的仓库企业视同专业物流企业。进一步明确物流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类单位(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物中转站)享受该项政策。由于该项政策2014年即将到期,考虑其对物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建议将该项政策长期实施。  

四是调整和修订不合理税收政策。为解决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问题,建议对于交通运输业近5年内购置的存量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允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按照合理的折算比例折算企业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对于物流业一些相对固定的支出(如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五是出台支持物流业发展的长效税收政策。建议将物流业纳入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在税收政策中体现物流业的产业地位,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物流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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