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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通知

作者: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06-29 来源: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水发〔2011〕58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管理市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根据《关于印发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0〕3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在前一阶段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国际、国内船舶管理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已取得国际、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

(二)由非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中国籍船舶;

(三)由取得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代管的外国籍船舶;

(四)未取得合法手续,在我国境内非法从事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者。

二、 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清理整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为清理整顿实施阶段;第二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巩固总结阶段。

三、 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

(一) 对现有船舶管理公司进行逐家筛查。

在各地清理整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其所属的港航管理部门,下同)会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中央管辖水域为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组成联合工作组,于2011年11月30日前,对辖区内的国际、国内船舶管理公司进行逐家筛查,重点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及未能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进行限期整改。2011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程序吊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和其代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

管理非中国籍船舶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也应在2012年7月1日前取得我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与防污染体系符合证明;逾期未达到的,海事管理部门不允许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不允许境内的海员外派机构为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派遣中国籍船员。

(二) 对委托管理的船舶进行逐条筛查。

在各地清理整顿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组成联合工作组,于2011年11月30日前,对辖区内的船舶管理公司代管的中国籍船舶进行逐条筛查,对代管协议内容未能体现我部相关规定要求或未将协议向管理部门报备的,责令立即改正;对未按协议履行代管义务的,责令立即整改。2011年12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管非本地船舶的,由船舶管理公司所在地管理部门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管理部门)取消其代管船舶的营运资格,海事管理机构吊销代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

由我国船舶管理公司代管的非中国籍船舶,应2012年7月1日前取得我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逾期未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由我国船舶管理公司代管的非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部门不允许其进出我国港口,不允许境内的海员外派机构为其派遣中国籍船员。

(三)加强对违法从事船舶管理行为的监督处罚。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船舶管理市场的监管,集中力量打击未经许可或超范围从事船舶管理的行为。对违法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并完善船舶管理公司动态管理。

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次清理整顿,于2011年12月31日前建立辖区内船舶管理公司档案、管理台帐和有关信息动态报备制度。管理台帐和动态报备的内容包括船舶管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代管船舶信息(船舶有关证书和代管协议)等。

四、 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在清理整顿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本通知要求,周密组织,加强协作,确保按期完成本辖区的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并保证清理整顿的实施效果。

清理整顿期间,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对参与清理整顿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关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政规定。

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本次清理整顿建立管理部门间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有效地沟通船舶管理公司审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和船舶代管等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五、请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前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的书面总结以及整顿后的船舶管理企业情况表和汇总表(格式见《实施方案》附件1、附件2)报部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12年3月31日前对各地清理整顿的效果进行抽查。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前,继续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船舶管理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7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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