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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比例应参考经济水平

作者:法制晚报 发布日期:2013-08-22 来源:法制晚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秘书长张恒顺提出,《劳动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的规定,应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同水平适当调节。

日前,新《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及企业用工转型风险控制专题研讨会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举行。

张恒顺表示,国家人社部制定的《劳动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7日。目前,对于“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的比例限制,企业反响很大。

张恒顺表示,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是国家劳动法律规范明确的要求,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企业重视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基础性建设,会推进劳动用工管理能力和水平。

张恒顺建议,企业应准确掌握和处理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的“过渡期”规定,即原劳务派遣协议履行到期届满和办理行政许可的一年时限,力争调整方案能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

对于目前劳务派遣数量超过10%比例的企业,应积极选择“转正”方式解决超限问题;有条件并做好充分准备后适量选择“业务外包”方式;尽可能不选择“辞退”方式。

另外,10%的劳务派遣比例可根据每个地区和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比例。经济发展程度较快的东部沿海地区,可适当提高比例;经济发展较缓的西部地区,适当降低劳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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