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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贸企业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寥寥无几

作者:中国宁波网 发布日期:2013-12-11 来源:中国宁波网

货物在出口环节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扣;企业因未及时向海关部门进行相关知识产权备案,仿冒产品堂而皇之走出国门……该类现象频频发生,在惋惜之余,宁波一些进出口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也让人感到着急。宁波海关有关负责人提醒,在当前外贸领域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宁波外贸企业存在着重创牌不重保护的现象,进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亟待加强。

仅1.25%的外贸企业向海关备案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指的是,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作为一种在进出境国门线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以其措施有效、成本低,受到诸如阿迪达斯、耐克、飞利浦、西门子等国际知名品牌的青睐。

宁波是外贸大市,当前外贸企业正在不断推进转型升级,打造自主品牌,开展自主研发设计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一大方向。目前,我市外贸企业已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区级的出口名牌400多个,并在境外注册了5000多个商标;另外,还有外贸企业在海外申请注册外观专利、发明专利等上百项。

但与外贸企业轰轰烈烈搞自主品牌、自主研发相比,对已有一定知名度的自主品牌的保护却显得备受“冷落”。记者从宁波海关法规处了解到,尽管我国自1994年9月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但与频频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相比,现实中仍有相当数量的出口企业,忽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念模糊,更别提向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了。

目前,宁波从事外贸进出口企业达到2万家,但仅有505家企业及个人在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其中企业备案的仅有贝发、中银、维科、欧琳、奥克斯等250家宁波企业,仅占宁波外贸企业总数的1.25%。即使与5000个海外注册商标相比,这505个备案数量也仅占约一成的比重。

侵害宁波出口品牌的案件时有发生

宁波本地有250家外贸企业向海关总署备案了知识产权保护。这些企业在备案后尝到了甜头。

2012年,宁波可逢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将其“Signature”商标在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系统进行备案。该公司主要生产保温瓶、保温杯等产品。今年10月,宁波海关就查获了一批涉嫌侵犯其“Signature”商标的货物,其中保温瓶1100箱13200个,保温容器170箱6120个,价值高达25.5万元。据北仑海关查验关员蔡赟介绍,这批侵权货物是上海一家企业以“保温瓶、保温容器”为品名申报出口的,其外包装纸箱、包装盒以及货物外侧都印有“Signature”的标志,这与申报规格中的“无牌”不符。

“这批侵权保温瓶、保温容器与正品的Signature保温瓶、保温容器较为相似,但做工比较粗糙,与宁波可逢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联系后,确定其为侵权货物。”查验关员蔡赟介绍说,目前海关已将该批货物扣留并将依法进行处理。可以说,正是可逢公司及时地将商标权在海关总署备案,才阻止了侵权产品的出境。

向海关备案更利于保护自身权益

贝发集团2009年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登记,是宁波较早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企业之一,截至目前,贝发集团已备案登记专利权27个,商标专用权24个。统计显示,自备案以来,海关已查获涉嫌侵害贝发知识产权的案件达到11起,查获涉嫌侵权货物746.4万件,价值284.8万元。

“目前,贝发品牌在国外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帮助我们有效遏制了仿冒产品的出口违法行为,对维护企业品牌形象,开发国际市场意义重大。”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周杰告诉记者,相对于通过自身发现情况向海关部门举报查验相比,海关部门根据备案情况主动介入调查,效果更好。

今年以来,宁波海关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据统计,今年1至11月,宁波海关共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493起,涉嫌侵权货物1294万件,确权价值约0.62亿元。“相对来说,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更容易辨别,相关企业实行这类违法行为相对简便。”海关查验关员表示。

外贸加工企业接贴牌生产订单要谨慎

值得一提的是,在海关发现的侵害贝发集团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涉案企业均称对涉案商标为贝发集团所有并不知情,只是按照国外客户的要求进行贴牌生产。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这也反映出,目前国内从事外贸加工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问题。

对此,海关提醒,企业在接单尤其是接受贴牌生产要求时,一定慎重对待贸易行为,应事先让对方提供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的资质证明,并进行审查(可以进入海关总署网上知识产权备案系统进行查询);在不确定是否侵权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当地海关部门进行咨询,以防产品在进出口环节出现问题。

侵权会影响外贸企业的后续经营

根据《海关法》以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认定侵权的货物,海关将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的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及代理报关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报关行,海关将降低其信用等级;这些企业将无法享受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海关还将对其进出口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会对外贸企业的后续经营会造成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海关同时提醒,企业如果认为侵权行为并不存在,可向海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权利人的争议。如果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也可尝试与权利人沟通,或可取得对方授权或谅解。侵权企业与海关及商标权利人沟通得越及时,自身的损失才会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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