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物流百科 > 浅析FOB下国内货运代理人地位问题

浅析FOB下国内货运代理人地位问题

发布日期:2014-02-21

国际运输源于国际贸易,服务于国际贸易,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由于海运成本低、适货性强、承载运量大,基本上占据着80%以上的运输方式市场,但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风险高、时间长、涉及当事人比较复杂,发生在海运环节的问题或纠纷也就很多,特别是在FOB条件下买方掌握订舱权,导致无单放货的案例数不胜数,给我国出口商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在这当中,国内货运代理人扮演着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我们将简单探讨FOB条件下国内货运代理人的地位问题。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80%的国外进口商往往会选择签订FOB价格条款,取得向船公司直接订舱的权利,然后会指定国外的货代或契约承运人安排运输(其实FOB只是说明由买家指定船公司,并非指定其境外货运代理人运输,但在国内很多出口商都以为FOB为买家指定货代,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最终会让自身丧失更多的主动权),但境外货代国内很少有自己的分公司或办事处,于是委托国内货运代理人向实际承运人订舱等事宜,货物上船后,由国内货代签发自己或代签境外货代的House提单,并递交给国内出口商。在国内很多无单放货的案例中,出口商因为收不到货款大部分都会选择国内货代进行索赔。那国内货代到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首先,从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国外买家的指定货,甚至可以说是国外代理的指定货,国内货代与境外货代之间关系为海外代理关系,一般都签有代理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的代理基本关系并无争议,国内货代根据境外代理的指示安排订舱、运输等事宜,签发或代签提单,收取一定的利润分成或操作费。

其次,境外货代接受国外进口商的委托及授权,根据其指示要求并为了其利益,在其权限范围内办理货物的运输等事宜,收取一定的运费或者佣金,为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国内货代与境外货代之间的代理关系是基于国外进口商对境外货代的授权产生,即境外货代与国内货代关系为复代理或再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进口商。

第四,国内货代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常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为此收集了大量的案例资料,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内货代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安排拖车、报关商检以及运输等事宜,运费到付,收取一定的包干费用,他们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是为代理的一种,他们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显然成立,不少案例判决国内货代履行了其代理职责而逃避了无单放货的主要责任。笔者其实并不赞同这个观点,既然国内货代与境外货代是代理关系,也是进口商的复代理,那么意味着国内货代同时扮演着进出口商的代理,此为双方代理,这是不合法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口商与国内货代之间是处于第三方的地位,及国内货代是接受境外货代委托与出口商为货运行为。如果国内货代明知境外货代的House提单并未在交通部备案登记(其实大多情况下境外提单是没有备案登记的,假如已备案登记就不会再需要国内货代来操作了),提单不能在国内流通,但仍代签递交给出口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行为的,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笔者是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但要证明国内货代参与了无单放货的欺诈。

目前海外进口商通过与境外货代勾结,国内货代往往在收到实际承运人提单后寄给目的港货代,进口商则凭借从境外货代取得船东单,提走货物,造成出口商手持House提单,仍然无法控制货物,而船公司因为已收回全套海运提单,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国内货代绕过出口商直接与进口商对单,以致出口商拿提单去银行结汇的时候,银行以提单与信用证有不符点而拒付,进口商不断设置种种理由拖延修改信用证时间;即使提单相符,进口商一直拖延时间付款赎单,实际已提货,出口商货、款两空,这样的案例在实际业务中十分常见。出口商索赔进口商不行,不知如何找境外承运人索赔,即使找到,海外高昂的律师费、差旅费,甚至境外货代就是一个小皮包公司,最终赢了官司输了钱,且国外打官司对出口商都是很不利的。于是,出口商往往把诉讼对象指向了国内货代。

如果国内货代签发的是自己的提单,显得他们与出口商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国内货代并不能对抗善意的出口商,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另外一种是国内货代签发的是境外货代提单,如能证明其与境外货代存在代理协议,并在代理协议时间内签发提单,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其明知境外承运人与进口商勾结进行无单放货,明知境外货代就是皮包公司仍代签给出口商,则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作为国内货运代理人,在不断开发海外FOB物流市场的同时,认清自身责任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以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失,成为他人诈骗的“替罪羊”,建议如下:

1、 做好海外代理的资信调查;

2、 签订规范的海外代理协议;

3、 保持与出口商的沟通交流,等出口商收到货款后方寄船东单给代理;

4、 了解熟悉贸易链,资金流;

5、 熟悉不同区域海外市场,建立规范的海外代理政策及风险管理方案。

而作为国内出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应尽可能维护自身利益,建议如下:

1、 尽量避免FOB条款,采用CIF条款,即使为FOB条款,需充分意识到FOB的风险,而不是为了报价、操作的简便;

2、 在FOB下,一定要争取自身订舱权,选择国内自身货代安排运输;

3、 争取签发船公司提单,避免接受境外承运人House 提单,并且亲自与货代对单;

4、 尽量选择我们国内的船公司,选取我国法院进行诉讼;

5、 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及资信调查。

综上,作为FOB条件下的国内货运代理人,在海外代理开拓成为目前很多货代转型发展并将成为一个主题潮流的同时,建立有效的海外代理政策,维护国内客户利益,把贸易、物流有效结合起来,作为国内出口商应该把我们国内货代作为合作贸易伙伴,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运输报关关系。海外的天空是蔚蓝的,但难免会有乌云密布的时候,只要我们筑起坚固的合作关系,我们可以很自豪地对外宣呼: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

Ad b01
声明:
1、任何注明“来源:百分百物流网”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其版权均属百分百物流网所有,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传播。已授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百分百物流网”,否则,百分百物流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任何非注明“来源:百分百物流网”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网站等的资料,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百分百物流网转载该资料,并不代表百分百物流网同意其观点,百分百物流网不对其真实性负责。该资料仅供读者参考,请自行甄别,判断真伪。
3、因为作者的信息不明等原因,百分百物流网使用部分文章、图片等资料的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相关权利人可联系我们。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