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分百物流网 发布日期:2014-03-10 来源:百分百物流网
自2014年3月起,应日本海关要求,前往日本的海运货物需提前申报货物信息。该规定适用于所有运往日本或在日本转运的货物。
船公司须向日本海关当局提交船东提单信息,无船承运人(NVOCC)须提交货代提单信息。
为执行此项规定,我司也将对所有前往或在日本转运的货物遵循‘无舱单,不装船’原则,即所有提单信息必须在中海集运的装货港代理颁布的舱单输入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中海集运装货港代理,以便给装货港代理有充足的时间输入数据。
为确保成功提交,请提供以下完整信息的舱单资料,粗体部分是特别针对日本的新要求:
收货人、发货人以及到货通知方的完整名称、地址、电话、国家代码(UN/LOCODE代码)
货柜号码
详细的货物描述(不接受货物品名统称,例如“consolidated cargo”或“generalcargo”)
货品前6位的HS编码
包装数量
唛头和件数
货物毛重(千克)
体积
封号
UN危险品编码码及IMDG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