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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撞人 物流公司据担责

发布日期:2014-07-04

上班途中,小朱被正在送快递的小李撞伤,小朱被认定为无责。之后,小朱便要求小李所在的物流公司进行赔偿,该公司却以小李不是他们公司招聘的员工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小朱将物流公司和小李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昨天,记者从嘉定法院获悉,物流公司最终被判赔偿小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2012年8月24日,小李驾驶电动车送快递途中与小朱发生碰撞,后经交警认定,小李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经医院检查,小朱为粉碎性骨折,共住院治疗19天。2013年1月,司法鉴定评定小朱为十级伤残。住院期间,小李垫付了13000元治疗费用。小朱认为,小李是物流公司的员工,属履行职务行为,故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但该公司认为,小李并非他们的员工,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小李与公司无关,公司申请证人小孟出庭作证。

小孟介绍,他从2012年7月开始承包物流公司的速递义务,不领取工资,根据外包协议按送货量计算报酬,虽然自己的社保由物流公司代为缴纳,但钱是自己出的。小李是他招聘的员工,跟物流公司没什么关系。

法院认为,经营快递义务对注册资本有较高的要求,小孟并不符合条件,没有经营快递业务的资质,物流公司所谓将快递义务“承包”给小孟,实为公司的一种内部经营管理方式。因此,应当认定小李在为物流公司工作,而履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物流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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