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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12年版(HS 2012版)

发布日期: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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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调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2、《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3、协调制度第四审议循环(2012年版协调制度)主要修订原因介绍

4、《协调制度》改版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5、海关总署关税司孙群司长采访答复内容

6、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动、植物及食品部分第1-24章)

7、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机电及杂项制品部分第84-97章)

8、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矿产品、化工品及橡胶塑料部分第25-40章)

9、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情况介绍(皮革、木材、纺织及金属产品部分第41-83章)

《协调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

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从总体结构上讲,《协调制度》目录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基本一致,其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协调制度》主要是由税(品)目和子目构成[税(品)目号中第1至第4位称为税(品)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为了避免各税(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许多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设在类、章之首,是解释税(品)目、子目的文字说明,同时有归类总规则,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

二、《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综合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从而方便了国际贸易,避免了各工作环节的重新分类和重新编号。其主要优点是:

(一)完整

《协调制度》目录将迄今世界上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分类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税(品)目或子目,使国际贸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还无法预计到的新产品都能在目录的体系中归入合适的位置,以确保无论任何一种商品都不会被排斥在该目录范围之外。例如,第一章活动物,最后的税(品)目号“01.06其他活动物”,该品目包括了除本章章注所规定的“不包括”项以及本章其他税(品)目号已有具体列名的以外的其它所有活动物。又如,第六类化学产品的最后的税(品)目号“38.24”,就包括了该类中其他税(品)目号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这样,凡在其他地方找不到合适税(品)目号的化工产品就可放在该项“兜底”税(品)目号中。加之归类总规则四“最相类似”原则的综合运用,这就保证了目录对所有货品无所不包的特点。

(二)系统

《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自然属性、生产部类和不同用途来分类排列,同时,还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能。因此便于理解、便于归类、便于查找、便于记忆。

(三)通用

该目录在国际上影响很大,目前已为20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并且还有许多国家正积极准备,以期尽快采用。由于采用同一分类目录的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同时,该目录既适合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合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适用于作国际运输、保险、生产、贸易等部门的商品分类目录。因此,《协调制度》目录的通用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加之作为《协调制度》主体的《协调制度国际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保证了该目录的有效统一实施。

(四)准确

《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明确,内涵和外延明了,不重复。为保证做到这一点,除了目录的税(品)目条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还有作为归类总纲的归类总规则以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加以具体说明,各条税(品)目的范围都非常清楚。如税(品)目号12.09的条文为“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凡种植用的种子一般均可归入此号,但12章的章注3又特地注明了谷物等项商品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入税(品)目号12.09,这样就把税(品)目号12.09所包括的范围规定得十分清楚了。

此外,《协调制度》目录作为《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一个附件,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通过对《协调制度》目录提出修正意见,以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统一疑难商品的归类。以上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无法比拟的。

三、《协调制度》的发展

被尊称为《协调制度》之父的原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归类司司长朝仓先生指出:“目前没有哪一个国际贸易协定能够做到与《协调制度》无关,产业和贸易的高速发展促使WCO必须及时地对《协调制度》进行更新,以免落后于时代的步伐。”这段话形象地反映了《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发展需要。事实上,《协调制度》在生效近30年来,也的确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

(一)《协调制度》的影响面越来越广

1987年,《协调制度》最初的缔约国仅有32个,而截止目前,实际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200多个,全球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货物都是以《协调制度》进行分类。WTO及其成员国都采用《协调制度》作为贸易谈判的共同贸易语言;WTO的许多产品协议,如ITA产品、民用航空产品、药品等均已采用《协调制度》编码;大多数发达国家的WTO关税减让表也已根据《协调制度》来制定。此外,《协调制度》也为WCO和WTO共同发展的新国际原产地规则提供了共同的基础。

(二)《协调制度》本身得到不断修订和完善

《协调制度公约》建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定期对《协调制度》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订。目前《协调制度》已经历了六个版本,分别是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版本。这种健全的自我完善机制,使得《协调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格局的改变,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三)《协调制度》不断向新的领域进行拓展

如前所述,《协调制度》最初的主要用途是征收关税和国际贸易统计,但由于其结构的合理性和内容的开放性,使得其最终成为一个多用途的商品分类目录,为其不断适应新领域的需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协调制度》所关注的重要内容,WCO和协调制度委员会也因此逐步加强了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及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EW)的合作,并通过发放建议书和增列子目的形式对受控制麻醉品、化学武器前体、及有害环境物质的贸易情况进行监控。在这些新的领域,《协调制度》所被寄予的厚望正如鹿特丹公约第13条所述:“各缔约方的会议应敦促世界海关组织为附约所列的化学品确定适当而具体的《协调制度》编码。某一种化学品的编码一旦确定,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在其出口运输文件上列出该化学品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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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我国海关自1983年开始研究《协调制度》,并参与了对《协调制度》的制订工作。1987年,我国海关将《协调制度》译成了中文,并开始着手对原中国海关的税则目录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根据《协调制度》进行转换。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同年6月23日,我国海关又根据外交部授权,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字成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

一、中国海关对《协调制度》的运用及其发展

多年来,我国海关积极使用《协调制度》实施进出口管理,参与《协调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运用《协调制度》规则在国际场合争取我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我国的影响。使得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执法与国际接轨最早、也是最为成功的项目之一。

(一)在完全采用《协调制度》各个版本的基础上构建起我国的商品分类体系

我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后,对《协调制度》采取了直接适用的方式,分别按时实施了1992、1996、2002和2007版《协调制度》。

我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的载体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其中的商品号列被称为税号,为征税需要,在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转换而来,其内容在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完全一致,而且,我国会根据《协调制度》的修订和我国税收、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对《税则》进行修订,以适应《协调制度》的发展。

此外,WCO为使各缔约国能够统一理解、执行《协调制度》,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我国也将其完全翻译过来并据此制定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在此基础上,我国还针对本国增列的子目逐步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二者共同构成了对《税则》的有效补充。

(二)根据本国进出口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协调制度》予以充分扩展

《协调制度公约》第三条“缔约国的义务”第三款规定“本条规定不影响缔约各国在本国的税则目录或统计目录中,增列比《协调制度》目录更为详细的货品分类细目,但这些细目必须在本公约附件所规定的六位数级目录项下增列和编号。”因此,我国海关采用的《协调制度》分类目录,前6位数是HS国际标准编码,第7、8两位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加列的本国子目,同时,还根据代征税、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需要对部分税号增设了第9、10位附加代码。随着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商品种类的日益繁多,我国商品编码的数量也从1992年采用《协调制度》之初的6250个增加到了2011年的超过10000个。

(三)建立了系统的《协调制度》管理和执行机构

主要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三部分组成,其具体职责为:

1、国务院:制定《税则》,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

2、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海关:负责对《目录》制定、修订工作,以及对《税则》的具体执行工作。为提高商品归类管理水平,海关总署还在北京海关成立了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办公室,并在广州、天津、上海、大连海关成立了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分中心(简称“一办四中心”),负责全国海关的商品归类职能管理。同时,海关总署还借鉴世界海关组织的作法,成立归类技术委员会和科学分委会,开展归类研究,解决归类疑难问题,在归类工作体系中引入专家决策机制,积极发挥专家在归类决策中的作用。

(四)《协调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的领域越来越得到拓展

《协调制度》最初在国内主要被用于海关税收和贸易统计,然而,随着对进出口贸易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其发挥作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宽广。近年来,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合作,将许可证商品纳入HS目录管理,实现了联网传输海关统计数据和联网核销管理;海关总署与国际机电管理部门和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合作制定了机电产品商品目录,并根据商会对有关机电产品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列了本国子目;与国家税务总局合作以HS编码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退税商品的核销管理;与外汇管理部门合作加强了对出口结汇、进口付汇管理等。目前,我国有19个部、委、办、局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商品提出了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大都需要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实际监控,而这些都必须以统一的商品分类标准为基础。此外,作为《京都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了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并把税号改变标准作为判定“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标志了协调原产地规则在我国的正式适用,从而进一步开拓了《协调制度》在我国新的应用领域。

(五)努力运用《协调制度》维护本国利益

由于《协调制度》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标准语言”,因此,国家的贸易政策就会不可避免地在《协调制度》上得以体现,这也就是所谓的“《协调制度》的本国政策性倾向”,各国在WCO归类技术议题上的争议,往往都隐藏着各自的经济利益背景。我国海关自实施《协调制度》以来,参加了WCO归类技术委员会的历次会议,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从最初的完全被动接受WCO的归类决议,到现在逐步掌握游戏规则,在充分尊重《协调制度》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有利与本国经济利益的商品归类结论,中国海关正以一个大国海关的姿态在《协调制度》的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以来取得的成效

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近二十年来,商品归类工作已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作业模式,同国际通行惯例已基本趋于一致。回顾《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大大便利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采用《协调制度》后,中国海关的商品分类目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形成了一致,我国政府采用的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也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海关统计为准,因此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国际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国际贸易统计的可比性及国际贸易谈判的可操作性。

(二)促进了进出口管理的规范统一,确保了我国税收政策和贸易管制政策的有效实施。《协调制度》已成为国家制定税收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基本工具,我国政府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和贸易措施大部分都是基于《协调制度》目录制定并向外公布的,如:进出口关税、进口代征税、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环保证、商检证等等均已以《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形式体现,使政府管理拥有了统一规范的语言,保证了关贸政策的确定性和可预知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进出口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减少了执法随意性。

(三)大大提高了海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一致性和工作效率。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归类成为海关征税、监管、统计等各项工作的统一基础,较好地克服和避免了对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同时,也有效地消除了因海关征税、统计、监管工作应用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所需相互转换而对工作效率造成的影响(1992年前,海关征税、统计、监管分别使用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为海关的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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