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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法国玩具的安全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05

输往法国之玩具自1990年1月1日起一律须符合法令之安全规定,并须标示CE标志,及该项商品之制造商,欧体进囗商或代理商资料(如公司名称或商标地址等),基于对使用者安全之考虑下列六类玩具须附法文警语标示:

(一)因玩具本身之体积、特性、功能等不适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者应标示「不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

(二)秋千、滑梯、吊环类之游戏设备其使用说明应注明「须定期检验维修保养」。

(三)功能性玩具(意指仿成人使用之工具设备,缩小制成之玩具,应标示「仅限于成人监督下使用」及「禁止置于幼儿可能范围内」。

(四)含危险性物质或化学品之填充玩具须标示其危险性及「禁止置于幼儿可能拿范围内」、「限岁以上儿童使用」、「限于成人监督下使用」。

(五)轮式溜冰鞋须注明「应配合保护装备使用」。

(六)戏水玩具设备须注明「限于监督下在儿童脚可触底之水域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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