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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的免征关税规定

发布日期:2012-06-19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包括为:  

一、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二、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外商投资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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