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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操作

发布日期:2012-06-19

根据《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年第172号)的规定,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的具体操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11号)对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即海关按照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废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内销的边角料、废品不实施检验检疫;属于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 贸易方式栏填写“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运输方式栏填写“9”(其他),其他栏目按 报关 单填制规范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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